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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时间:2026-06-10
  •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26〕4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1年12月26日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21〕115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总体要求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运行机制

2.1 指挥机制

2.2 信息共享机制

2.3 协调联动机制

3 风险防控

4 监测预警

4.1 气象监测

4.2 气象预警

4.3 预警发布

4.4 预警传播

4.5 预警解除

5 联动响应

5.1 分灾种响应

5.2 应急响应调整或终止

5.3 灾害调查评估

5.4 应急保障

6 预案管理

6.1 编制与修订

6.2 预案实施

7 附  则

7.1 甘肃省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7.2 名词术语

1 总  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市场配合,以预警为先导,科学把握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客观规律,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最大程度减轻灾害影响。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气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强对流(短时强降水、雷雨大风、冰雹),霜冻、冰冻、大雾等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和气象灾害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 运行机制

2.1 指挥机制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全省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统一指挥跨部门、跨区域应急联动处置。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制定以气象灾害预警为重要启动条件的应急预案或在其他应急预案中明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相关内容,负责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做好灾害风险研判、防范准备。

省气象局会同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健全气象灾害预警联动机制,收集相关成员单位预警信息需求,组织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等级,针对气象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或者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暴雨、强对流(短时强降水)、高温、干旱等引发水旱灾害,执行《甘肃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

暴雨、强对流(短时强降水)等引发地质灾害,执行《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

暴雪、寒潮、低温、冰冻等引发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执行《甘肃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等。

高温、干旱、强对流(雷雨大风)、大风、雷电等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执行《甘肃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

高温、干旱、寒潮、霜冻、强对流(冰雹)等引发农业灾害,执行《甘肃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

沙尘暴灾害,执行《甘肃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等。

气象因素引发重污染天气事件时,执行《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各类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群众生活困难,执行《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各类气象灾害造成通信、交通、能源、健康、电力等保障出现突发事件时,执行相关保障类应急预案。

2.2 信息共享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基础信息和监测数据共享。发展改革、教育、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旅、卫生健康、应急、林草、广电、文物、疾控、铁路、金融监管、气象、能源、民航、通信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驻地部队建立相应的气象及其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及气象数据实时共享。

2.3 协调联动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组织力量分析、评估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研判本地区、本系统风险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人员转移避险、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调配物资装备等预防性措施。必要时,依法依规采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以及暂停公共场所活动等保护性措施。

3 风险防控

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修订基础设施标准、优化防御措施,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工程和非工程措施,提升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乡镇(街道)将预报预警信息传播、灾情搜集上报等纳入网格管理,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员和应对措施;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

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原则,落实全民气象早期预警计划,广泛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增强防灾减灾救灾意识。组织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部门联动和公民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和政策性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指导督促保险机构做好灾区相关保险理赔工作。

4 监测预警

气象部门负责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防灾减灾救灾需要。

4.1 气象监测

优化完善综合气象观测站网,发展先进观测技术装备,健全集约高效观测业务。充分利用各类技术方法和观测装备,提高灾害性天气的精密监测能力。强化智慧协同观测和数据应用,完善观测数据质量控制和检验评估。

4.2 气象预警

研发多源资料融合的短时临近预报预警技术,开展极端灾害性天气机理复盘研究,持续提升递进式精细化预报预警气象服务水平。按照“时效逐步缩短、空间不断精准、内容更具针对性”原则,及时制作发布、更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根据气象灾害发展情况,省气象局适时与周边省(区)气象部门对跨区域的气象灾害进行会商、联防。

4.3 预警发布

气象部门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预警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志,一级为最高级。气象灾害预警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和发布单位等。

省气象局负责制修订甘肃省气象灾害预警标准,并根据国家级气象灾害预警标准及时修订。

4.4 预警传播

省市县三级要组织相关部门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传播机制,优化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构建气象传播矩阵、应急广播、无线电通信、移动通信、公共媒体等多种发布渠道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体系。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第一时间通过单位内部或主管行业信息平台、管理系统等渠道进行转发。

广电、电信运营企业健全“绿色通道”,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通过应急广播、电视频道滚动字幕、手机短信及相关新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播发。景区、公路、铁路、机场、交通枢纽等重点场所的运营管理单位,通过电子显示屏、内部广播系统等实时推送预警信息。

乡镇(街道)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等,应采取上门通知、点对点告知等方式,做到预警信息应知尽知。在农牧区、山区等重点区域建立畅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4.5 预警解除

气象部门应当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发展,根据气象条件和预警标准及时调整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气象灾害影响结束后,及时解除预警。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综合研判的基础上,适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5 联动响应

灾害性天气来临或者发生时,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适时增加发布频次,根据需要启动部门内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应急部门负责指导气象灾害综合应急防范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及时救助受灾群众。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根据不同种类、不同级别的气象灾害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影响,及时采取分类响应行动。

5.1 分灾种响应

5.1.1 暴雨、强对流(短时强降水)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和预警信息,综合研判风险后,按照标准适时启动防汛抗洪、地质灾害、自然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暴雨天气防范工作,适时调整上学放学及休息时间,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

公安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者管制,提示车辆安全行驶。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防范及应急响应工作。

住建部门组织实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防范工作,建立极端天气、重大突发情况下公路、桥梁、隧道等“熔断”机制。必要时,协助交警等部门暂停公路部分区段或全线的运营,暂停水运航道运输。

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洪水预报预警,开展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实施洪水调度,提供防汛抢险技术支撑。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落实农业防御措施,及时统计农业灾情。

文旅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协调涉山、涉水或含高风险游玩项目的景区疏散游客并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依法依规指导景区做好安全开放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受伤群众医疗救治工作,疾控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抢修通信设施,保障应急通信。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及时播发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全网发布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地铁、地下空间管理或者运营部门根据预警信息提前做好安全管控准备,及时研判风险,必要时采取关停和人员疏散等措施。

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等督促活动承办方、场所管理方根据预警信息,加强风险研判,必要时停办或延期举办。

高空作业、室外作业、危险区域作业施工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等根据预警信息,加强风险研判,必要时应果断停工、及时避险。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行业领域的防范应对工作。

5.1.2 暴雪、低温、冰冻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和预警信息,综合研判风险后,按照标准适时启动低温雨雪冰冻、自然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发展改革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加强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保障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稳定。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暴雪、低温、冰冻天气防范工作,适时调整上学放学休息时间,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

工信部门会同能源部门组织协调煤、电、油、气等重要物资的应急调度保供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做好车辆指挥、疏导工作,必要时采取封闭道路措施,对受影响路段入口实施交通管制。

住建部门加强供水、供暖、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保障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建立极端天气、重大突发情况下公路、桥梁、隧道等“熔断”机制,提醒驾驶员做好车辆防冻措施、减速行驶。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所辖道路清扫和融雪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业防寒防冻工作,组织指导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

文旅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组织或者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工作。

电力公司加强电力设施巡视检查和运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保障电力正常供应。

民航部门做好机场除冰扫雪、航空器除冰等工作,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等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行业领域防范应对工作。

5.1.3 高温、干旱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和预警信息,综合研判风险后,按照标准适时启动抗旱、突发农业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高温天气防范工作,高温影响时段减少或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示车辆安全行驶。

水利部门协调上下游水源,联合住建部门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用水。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落实各项农业生产抗旱措施。

文旅部门指导督促旅游市场主体及时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做好高温中暑等救治需求的应对准备。

林草部门关注高火险天气形势,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火情早期处置工作。

电力公司加强高温期间电力供应与调配,加强检查和运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保障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

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者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气象部门或者人工影响天气机构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行业领域的防范应对工作。

5.1.4 寒潮、霜冻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和预警信息,综合研判风险后,按照标准适时启动突发农业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发展改革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加强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保障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稳定。

工信部门组织协调煤、电、油、气等重要物资的应急调度保供等工作。

住建部门加强供水、供暖、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保障工作,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寒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公共交通车辆等的防冻保暖和紧急调配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落实农业防寒防霜措施,指导开展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

文旅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组织或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工作。

电力公司加强低温期间电力供应,落实保供措施,加强电力设施巡视检查和运行维护,保障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行业领域防范应对工作。

5.1.5 强对流(雷雨大风、冰雹)、大风、雷电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和预警信息,综合研判风险后,按照标准适时启动突发农业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在校学生安全防护工作,大风、冰雹、雷电天气影响时段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住建部门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单位暂停户外作业。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做好农业设施防风加固以及灾后农作物田间管理。

文旅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组织或者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工作。

文物部门督促文物保护单位做好隐患排查,避免或者减轻对文物的损害。

电力、通信部门加强设施巡视检查和运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保障电力、通信正常运行。

气象部门或者人工影响天气机构适时组织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行业领域防范应对工作。

5.1.6 沙尘暴、大雾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和预警信息,综合研判风险后,按照标准适时启动交通等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范工作,沙尘暴影响时段停止室外教学活动,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

公安、交通运输、气象、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积极采取应急措施,保障低能见度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林草部门及时发布突发沙尘暴灾害动态监测、信息分析预报结果,组织应急处置。

文旅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组织或者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和疾控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呼吸道等疾病防控和救治需求。

高空作业、室外作业、危险区域作业施工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等加强风险研判,必要时果断停工、及时避险。

电力、通信部门加强设施巡视检查和运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保障电力、通信正常运行。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行业领域防范应对工作。

5.2 应急响应调整或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已减轻或不再扩大,且气象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相应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者终止应急响应。

5.3 灾害调查评估

根据《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视情组织或配合开展气象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并组织落实整改和改进防范措施。

5.4 应急保障

防范应对气象灾害涉及的队伍人员、物资装备、通信、资金、技术等应急保障措施,按照应急响应期间启动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6 预案管理

6.1 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由省气象局牵头编制,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在预案实施过程中,应结合国家预案修订情况与省级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内容。

县级以上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运行机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联动响应等内容。市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省气象局备案。

6.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 附  则

7.1 甘肃省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7.2 名词术语

(1)暴雨:12小时降水量30~69.9毫米(河西15~34.9毫米),或者24小时降水量50~99.9毫米(河西30~69.9毫米)的降雨。

(2)大暴雨:12小时降水量70~139.9毫米(河西35~69.9毫米),或者24小时降水量100~249.9毫米(河西70~139.9毫米)的降雨。

(3)特大暴雨:12小时降水量≥140毫米(河西70毫米),或者24小时降水量≥250毫米(河西140毫米)的降雨。

(4)暴雪:12小时降雪量6.0~9.9毫米(河西3.0~5.9毫米),或者24小时降雪量10.0~19.9毫米(河西6.0~9.9毫米)的降雪。

(5)大暴雪:12小时降雪量10.0~14.9毫米(河西6.0~9.9毫米),或者24小时降雪量20.0~29.9毫米(河西10.0~14.9毫米)的降雪。

(6)特大暴雪:12小时降雪量≥15毫米(河西10毫米),或者24小时降雪量≥30毫米(河西15毫米)的降雪。

(7)寒潮:日最低气温或日平均气温48小时内降温幅度达10℃以上,且最低气温低于4℃的降温过程。

(8)冰冻: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

(9)霜冻:地表温度骤降到0℃以下,导致植物损伤。

(10)浮尘:无风或风力≤3级,地面沙粒和尘土飘浮在空中使空气变得浑浊,水平能见度≥1千米且<10千米。

(11)扬沙:风力>3级,地面沙粒和尘土吹起使空气相当浑浊,水平能见度≥1千米且<10千米。

(12)沙尘暴:风将地面沙粒和尘土吹起使空气很浑浊,水平能见度≥500米且<1千米。

(13)强沙尘暴:风将地面沙粒和尘土吹起使空气非常浑浊,水平能见度≥50米且<500米。

(14)特强沙尘暴:风将地面沙粒和尘土吹起使空气特别浑浊,水平能见度<50米。

(15)低温: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

(16)高温:日最高气温在35℃(河西37℃)以上的天气现象。

(17)干旱: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可能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18)强对流:由于外界加热或抬升作用,造成流体温度的不均匀性所导致的流体对流运动,一般包括短时强降水、雷雨大风、冰雹等天气现象。

(19)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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