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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进一步提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
  • 时间:2026-08-03
  •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26〕6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提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水平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提升农村义务教育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水平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切实保障食品安全、资金安全和供餐质量,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优化实施范围,逐步扩大保障覆盖面

(一)分步骤扩大实施范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分步骤将我省国家计划地区县城义务教育学校(以下所称学校均为义务教育学校)纳入地方计划地区实施范围。2026年秋季学期起,将县城寄宿制学校中的寄宿学生纳入地方计划地区实施范围;在全面评估实施成效的基础上,逐步将县城寄宿制学校的非寄宿学生纳入地方计划地区实施范围;根据县(市、区)实际需要和学校食堂建设情况,将县城其他非寄宿制学校的学生逐步纳入地方计划地区实施范围。

二、规范招标采购,严把食材准入关口

(二)编制采购需求。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学校采购需求管理工作,明确食材品类、质量等级、检验标准、产地规格、配送频次、售后服务、应急补给等,严禁设置排他性、指向性、不合理条款。

(三)优化采购方式。完善大宗食材采购制度,营养改善计划所需的全部食材(包括但不限于大米、面粉、食用油、肉、蛋、奶等大宗食材,以及干货、蔬菜水果、食品添加剂、调味品等原辅料),原则上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严格对照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区分项目预算规模、采购频次、食材特性,依法选定采购方式。针对农村学校点多分散、单次采购量小、生鲜食材不宜长期仓储的特点,鼓励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模式,统一确定供货主体、服务标准,减少重复采购流程。

(四)严格验收标准。学校要将食材质量、新鲜度、农残检测、配送时效等纳入验收内容,制定分品类食材验收规范。实行双人或多人联检验收,验收人员包括学校食品安全员和食堂管理员,做到食材到货必验,不合格食材坚决拒收,验收资料归档留存。

(五)加强价格监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定期采集本地农贸市场、商超、农产品基地同类食材市场公允价格,建立并动态更新食材价格参考库。采购报价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格的,应当要求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涉嫌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强化采购过程价格管控,评标、评审环节重点核查报价合理性,严防围标串标、哄抬价格、低价恶性竞争等行为。对生鲜食材实行报价与实物质量联动评审,杜绝“价高质次”“低价劣质”问题发生。建立采购价格比对机制,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所辖县(市、区)食材采购价格进行比对分析,对普遍价格虚高的进行调查核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价格异常偏高的市县进行重点跟踪并适时预警。

三、提高供餐质量,做到营养均衡

(六)做好膳食指导。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饮食习惯,分学段制定多样化供餐食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学校营养教育和膳食指导。学校制定并公示带量食谱,做到供餐营养均衡、品种多样、动态优化。各地在执行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府、家庭、社会力量共同承担膳食费用机制,持续提高学校供餐质量。

(七)灵活多样供餐。学校原则上提供完整的午餐(热食),暂时无法提供午餐的可选择加餐或课间餐。只能供应早餐的,可探索“早餐+课间餐”等灵活供餐模式,增加牛奶、水果、鸡蛋等,提高学生营养水平。

四、加强食堂管理,实行自主经营

(八)推进食堂自主经营。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严格落实自主经营制度,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对目前仍在合同期内的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合同到期后一律转为自主经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做好过渡期间的管理工作。

(九)配足食堂从业人员。各地应按照与就餐学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100的比例足额配齐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保障食堂稳定供餐。

(十)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学校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员,500人及以上学校食堂还应配备由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副校长或同等职位人员担任的食品安全总监。学校要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依规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十一)健全学校陪餐制度。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费用自理),监督供餐质量,征求意见建议。学校校长要做好开学第一餐陪餐工作,每学期至少在食堂开展一次现场办公,解决存在问题,改善就餐环境。

(十二)执行师生同餐同价。学校不得单独开设教工食堂,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及家委会成员等人员与学生同餐同价,按标准缴纳伙食费,不得挤占补助资金。

(十三)推进食堂智慧监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要加快推进甘肃省“校园餐”智慧监管系统建设,持续完善营养配餐、食材采购、出入库管理、安全加工管理、消费管理、财务管理和智能预警等功能,实现全流程可追溯智慧化监管。

五、加大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四)强化资金保障。国家计划地区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地方计划地区自筹部分、自主实施地区所需经费由省、市县按照6∶4比例分担。在上述政策以外实施的学生餐补,所需资金由各地自行承担。

(十五)规范资金拨付。逐步将学校就餐管理纳入全省“校园餐”智慧监管系统。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据实拨付补助资金,及时将学校采购食材费用支付给供货企业,做到资金直达、闭环运行。

(十六)强化资金管理。补助资金要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设立“小金库”,不得在膳食费用中列支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

(十七)规范财务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县域内学校食堂财务实行监管,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财务管理机构提供财务核算、账务处理等专业服务。

六、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供餐满意度

(十八)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县(市、区)要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学校定期将受益学生名单、人数(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情况、带量带价食谱等进行公示,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十九)落实家长委员会制度。学校成立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邀请家长代表参与膳食经费管理使用和食品安全、招标采购、质量评价、安全检查、收支公开等事项监督。

(二十)落实满意度调查制度。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营养改善计划满意度调查,对供餐质量、价格、卫生、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价。调查对象涵盖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其中学生参与率不低于在校就餐学生总数的80%,家长代表覆盖各年级。调查可采取线上问卷、线下问卷、家长开放日现场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调查结果及时公开,并报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十一)落实食品安全监管监督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监督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责任督学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常态化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七、强化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二十二)落实政府责任。省级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市级政府负责协调落实,县级政府负责确定具体实施学校,制订实施方案和膳食指导方案,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建设、改造学校食堂(伙房),制订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主要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二十三)强化部门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加强学校食堂建设;发展改革部门支持改善供餐条件,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膳食指导和营养健康评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其他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营养改善计划推进合力。

各地要进一步拧紧责任链条,将营养改善计划作为加快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任务,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支出责任,保障食品安全和师生健康。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准确、深入宣传惠民政策,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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