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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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疾控中心2026年包虫病防治药品采购项目
专家单一来源论证公示
张掖市疾控中心2026年包虫病防治药品采购项目,已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规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论证,现公示如下:
一、采购人:张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项目名称:张掖市疾控中心2026年包虫病防治药品采购项目
三、采购预算:单一来源产品预算金额20万元
四、论证内容:
兽用吡喹酮咀嚼片 0.1g,合计 235294 片
五、申请采购单一来源产品的理由:
1、项目背景与需求分析
本项目为我市犬类寄生虫防控专项兽用药品采购,采购吡喹酮咀嚼片 0.1g×235294 片,主要用于辖区家犬、牧犬群体驱虫处置,切断人畜共患寄生虫病传播链条,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普通吡喹酮片剂苦味重、刺激性气味明显,犬只嗅觉灵敏,投药时普遍出现拒食、吐药现象,必须人工强制投喂,不仅工作效率低下,还极易发生防疫人员被犬只咬伤的安全风险,驱虫实际到位率难以保障,达不到疫病防控工作要求。
经前期实地投用对比试验,国内市面上普通吡喹酮制剂无法满足犬只自主采食的实际使用要求;中农华威生物制药(湖北)有限公司生产的兽用吡喹酮咀嚼片,采用专有掩味、诱食配方工艺,可掩盖药物苦味及刺激性气味,具备犬类偏好的诱食风味,犬只可自主采食,无需强制投喂,大幅降低现场投药工作强度,提升驱虫覆盖率,前期实际投用效果满足我市犬类防控工作的适口性核心指标要求。
经市场调研,国内具备该类诱食型吡喹酮咀嚼片兽药批准文号、且产品适口性达到本次项目现场使用标准的生产企业仅有中农华威生物制药(湖北)有限公司,其他厂家同有效成分普通片剂不满足本项目现场投药的适口性使用需求,无法实现项目既定防控目标。本次采购药品为犬类防控必需物资,药品质量、适口性、投药效果直接关系公共卫生防控成效,对产品使用性能有特殊客观要求。
2、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适用本条款。
1.本项目核心需求不是单纯追求药物有效成分含量,而是满足现场犬只自主采食的适口性要求。普通吡喹酮虽有效成分一致,但无掩味诱食专有工艺,犬只拒食、吐药,不能完成实际驱虫任务,不能作为等效替代产品。该产品的掩味、诱食配方及生产工艺为该企业专有技术,实现犬只高比例自主采食,是完成我市犬类驱虫工作的客观必要条件,不属于采购人主观增设不合理条件。
2.经前期市场摸排、实地投药效果比对,国内其他兽药生产企业暂无能达到本项目适口性现场使用指标的同规格产品,仅有中农华威生物制药(湖北)有限公司产品能够满足本次采购全部实际业务需求,无其他可替代供应商,符合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的法定情形。
3.若采用公开招标采购,其他供应商仅能提供普通吡喹酮片剂,虽然理化指标达标,但适口性不满足现场投药条件,采购后无法落地开展犬只驱虫作业,采购标的失去实际使用价值,疫病防控任务无法完成。因此本项目不具备充分市场竞争基础,适宜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3、合规性说明
1.采购需求合规。本次采购的兽用吡喹酮咀嚼片具备合法兽药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中农华威生物制药(湖北)有限公司具备完整兽药生产资质,产品符合国家兽药质量标准,采购需求基于我市犬类疫病防控实际业务痛点设置,技术指标均来源于现场使用客观需要,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人为指定供应商的不合理条款。
2.方式适用合规。本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严格对应《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是基于产品专有工艺、现场投用效果、市场客观供给现状得出的结论,不是人为规避公开招标。
3.程序执行合规。如本项目达到招标数额标准,将严格履行单一来源专家论证、网上公示、财政部门审批流程;采购环节将与供应商充分协商谈判,对产品质量、供货周期、价格开展比价磋商,确保采购价格公允,保障药品质量与供货时效,严格落实政府采购相关内控管理要求,留存论证、协商全过程档案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综上,本项目拟采购兽用吡喹酮咀嚼片,因业务场景特殊使用要求,国内仅有中农华威生物制药(湖北)有限公司产品满足全部实际使用条件,建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六、专家论证意见:
专家一:苗瑛 张掖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 中级工程师
作为本次单一来源采购论证专家,认真审阅项目采购需求、市场调研资料、前期投用效果报告等相关材料,现就本项目论证意见如下:本项目为我市犬类寄生虫防控公共卫生防疫物资采购,采购核心难点在于犬只投药适口性。普通吡喹酮片剂苦味大,犬只拒食、吐药,现场强制投喂存在防疫人员被咬伤风险,驱虫覆盖率难以达标。经前期现场对比试验,国内仅有中农华威生物制药(湖北)有限公司生产的兽用吡喹酮咀嚼片,采用专有掩味诱食配方,犬只可自主采食,满足现场防疫作业要求;其他厂家同成分产品虽理化指标合格,但适口性达不到项目使用要求,无法替代。
该企业兽药生产资质齐全,产品具备合法兽药批准文号,质量可溯源,配套售后及技术服务能够满足本次集中驱虫工作需要。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产品专有工艺,无其他可替代产品,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本项目采购需求为防疫工作客观需要,不存在设置倾向性、排他性条款的情形。
综上,本人同意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向中农华威生物制药(湖北)有限公司进行采购。
专家二:陶喜萍 张掖市财政局 中级工程师
本人审阅项目相关资料,对采购需求、市场供给情况、产品使用效果进行独立论证:
项目用于辖区犬只驱虫,目的是防控人畜共患寄生虫病,属于公共卫生保障工作。采购人经过实地投药测试,发现常规吡喹酮片剂投药难度大,防疫实施困难。中农华威生物制药(湖北)有限公司吡喹酮咀嚼片凭借专用诱食工艺,解决犬只拒食问题,是保障驱虫工作落地的关键。经市场调研,国内其他兽药厂家暂未生产达到本项目适口性指标的同类产品,不存在可替代竞争产品。
供应商具备完整兽药生产资质,产品符合国家兽药标准,供货能力、售后技术保障、质量追溯体系完善,能够保障本次大批量药品供应。
本项目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法定情形,采购指标均来自现场实际工作需求,未人为设置门槛排斥其他供应商。采购实施阶段,建议采购人与供应商充分谈判,合理确定采购价格,严格履行单一来源公示、审批程序,做好全过程资料留存。
论证结论:同意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专家三:魏玉明 张掖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研究员
经查阅项目资料,了解项目背景、采购标的、前期应用效果及市场调研情况,发表论证意见:
本项目采购兽用吡喹酮咀嚼片,用于犬类寄生虫病防控。项目核心技术要求是犬只适口性,该要求是基于基层现场投药安全和驱虫覆盖率提出的实际刚需,不是额外增设非必要条件。经采购人前期试验验证,国内市场仅有中农华威生物制药(湖北)有限公司产品能够满足犬自主采食要求,其余同类片剂无法实现预期防疫效果,不具备替代条件。
供应商资质合法有效,生产线稳定,具备批量供货能力,可提供用药技术指导、产品质量售后等配套服务,能够保障本次防疫物资使用。
本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条件,采购需求客观真实,不存在规避招标的主观意图。实施单一来源采购时,采购人应当加强价格协商,确保采购价格公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接受监督。
综上,本人论证意见:同意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七、公示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八、项目联系人:
1、采购方:张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王路军 联系电话:0936-8291068
地 址:张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代理机构:甘肃九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何文涛 联系电话: 18193676455
九、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该项目采购单一来源产品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以实名书面(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甘肃九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并同时抄送采购人。
甘肃九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9月11日
附件:单一来源论证公示原件扫描件.pdf


